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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以設籍本縣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及就讀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
三、申請降低入學年齡者,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家長或監護人填妥報名表後,應至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之辦理單位完成報名程序,並參與本府安排之鑑定評估。
(二)通過評量者,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家長長期觀察紀錄,並填具「提早入學申請審核表」(如附表一)向學區學校(以下簡稱各學校)提出申請。
(三)經各學校初審者,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函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查。
申請降低入學年齡之標準如下: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四、各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五、本縣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者,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 各校應依本要點及實施計畫相關規定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辦理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二) 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學科(學習領域)向學校推薦。經推薦之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第一學期九月三十日前或第二學期於三月一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三) 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者,應檢具相關資料,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之前函報本府備查。
(四) 申請部分學科跳級者、全部學科跳級者:
1. 應經特推會初審通過後,檢具相關資料,於每年四月十五日之前函報本府,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實施。
2. 國中八年級學生欲全部學科跳級,需提早參加高一級教育階段入學甄試者,得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各校提出專案申請,並於翌年一月二十日前檢具前項規定資料函報本府。
六、經核定縮短修業年限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輔導事宜:
(一)依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於個別輔導計畫中明訂縮短修業年限所需之相關課程及活動。個別輔導計畫中如涵蓋不同教學階段課程銜接,應於報請本府核定時,以專案方式同時提出協調、安排等請求協助事項。
(二)各校之輔導工作應採個案或小組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聯繫、合作。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適切調整輔導計畫,謀求補救措施。如經調整仍無法改善其學習狀況,則應輔導該生回原校(原班級)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三)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家長自付。但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報本府申請補助。
(四)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或部分學科跳級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應比照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府審議相關事宜。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一般應屆畢業生辦理。各校對提前畢業者,應繼續予以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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