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33702號函及本府106年4月13日府教課字第1060067799號函(諒達)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
三、承上,請依據學生之學習情況,引進資源,適時提供學生預警、輔導、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協助學生學習期間之表現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另加強善用聯絡簿、班親會、通知單、電話等管道強化溝通,妥善向家長及學生確實宣達本準則第 11 條之畢業條件相關規定,以利
家長及學生瞭解並及早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