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推動本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推行公部門帶頭使用透明塑膠袋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花蓮縣政府105年4月22日府環廢字第1050074612號及105年4月14日縣長簽准案暨花蓮縣政府105年度資源回收工作計畫辦理。 |
二、 | 本(105)年度推動各機關之垃圾排出分類進行強力稽查,為避免心存僥倖心態將未分類之垃圾以非透明垃圾袋打包排出,導致分類成效不彰,遭宜蘭垃圾焚化廠退運或掩埋場查核缺失之情事發生;故自本(105)年5月1日起,推動本縣轄內各級機關及學校帶頭使用透明塑膠袋,請貴單位依實際執行時可辨識內容物之垃圾袋為主,緩衝期為期2個月,本(105)年7月1日起則強制施行。 |
三、 | 請貴單位共同配合響應,稽查時如發現未依垃圾分類(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及廚餘)排出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