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專業團體認可審議小組組織及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所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專業團體申請認可之審查事項,
特組成審議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署署長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
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
前項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議小組委員職務為機關代表者,應隨本職進退。
三、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定專業團體申請認可及展延之審查。
(二)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定廢止專業團體認可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可之審
查。
(三)其他本辦法規定相關事項諮詢意見之提供。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團體,應於本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
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文件、資料十份,向本署申請認可。
五、送審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提請審議小組確認後,予以駁回。
六、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者,應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小組會議。但以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計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投票。
審議小組開會時,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通過,始得決議。
審議小組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
七、審議小組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團體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委任代理人,於審查會議
事程序中,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答詢。
(二)申請團體之負責人及前款代理人於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配合
答詢完畢後,應即行退席。
(三)審議小組會議視其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或人員列席陳
述意見。列席人員陳述意見完畢後,應即行退席。
八、審議小組審查申請認可及展延認可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
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九、審議小組作成決議並經本署核定後,應通知申請團體。
十、審議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十一、審議小組會議需用經費,得於本署各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附表一:教育部體育署專業團體申請認可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審查評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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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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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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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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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檢附證明文件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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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 |
項目 |
內容 |
委員意見 |
配分 |
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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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
(一)組織分工及運作情形(含分會狀況)。 (二)檢定及複訓作業規劃情形: 1.招考作業計畫﹝包括檢定簡章披露、宣傳 資訊及報名等﹞。 2.檢定及複訓收費情形。 3.實施檢定、複訓場地環境狀況。 4.檢定設備、設施器材狀況。 5.檢定及複訓測驗計畫。 (1) 學科測驗:考官、測驗出題人員、試卷製作、 監考及閱卷辦理機制。 (2) 術科測驗:考官、評量內容、評分基準及測 驗過程辦理機制。 (3) 考官選派運作計畫。 (三)合格山域嚮導資料建檔及管理計畫。 (四)組織內所屬各類山域嚮導人數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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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
(一)考官管理計畫﹝包括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處 理機制等﹞。 (二)各項專業人員資格條件規範。 (三)檢定及複訓現場工作分配計畫。 (四)進修教育辦理情形。 (五)考官人員資格能力、管理方式及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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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
(一)說明規劃辦理檢定及複訓所使用之場地、器材 或山域等。 (二)檢定複訓之設施、設備及器材數量及使用管理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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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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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推廣山域業務實績 |
(一)宣導教育及社會推廣情形。 (二)公益形象表現。 (三)實際辦理山域活動、安全宣導、山難救助及相 關績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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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
建置網頁並妥適公開山域嚮導資訊之規劃能力: (一)網站建置及山域嚮導檢定、複訓管理網頁情形 ﹝包括資訊開放程度、取得性及多元性等﹞。 (二)各年度檢訓實施計畫、辦理內容、檢訓成果、 檢定與複訓等,於網頁揭露情形。 (三)網頁建立、維護、更新及網上互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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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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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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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專業團體申請展延認可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審查評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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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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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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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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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檢附證明文件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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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 |
項目 |
內容 |
委員意見 |
配分 |
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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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
(一)組織分工及運作情形(含分會狀況)。 (二)檢定及複訓作業規劃及執行: 1.招考作業計畫﹝包括檢定簡章披露、宣傳 資訊及報名等﹞。 2.檢定及複訓收費情形。 3.實施檢定、複訓場地環境狀況。 4.檢定設備、設施器材狀況。 5.檢定及複訓測驗計畫。 (1) 學科測驗:考官、測驗出題人員、試卷製作、 監考及閱卷辦理機制。 (2) 術科測驗:考官、評量內容、評分基準及測 驗過程辦理機制。 (3) 考官選派運作計畫。 (三)合格山域嚮導資料建檔及管理計畫。 (四)各該類別之山域嚮導人數統計﹝包含應檢人、 學科/術科測驗合格人數及檢定合格人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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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
(一)考官管理計畫﹝包括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處 理機制等﹞。 (二)各項專業人員資格條件規範。 (三)檢定及複訓現場工作分配計畫。 (四)進修教育辦理情形。 (五)考官人員資格能力、管理方式及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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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
(一)說明規劃辦理檢定及複訓所使用之場地、器材 或山域等。 (二)檢定複訓之設施、設備及器材數量及使用管理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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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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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推廣山域業務實績 |
(一)宣導教育及社會推廣情形。 (二)公益形象表現。 (三)實際辦理山域活動、媒合山域嚮導、山難救助 及相關績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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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
(一)各年度辦理山域嚮導檢定相關業務及績效﹝含 訓練﹞。 (二)各該年度山域嚮導檢定﹝含訓練﹞意外事件預 防及嗣後相關紀錄完整性。 (三)訪視輔導分數及等第。 (四)複訓換證實施情形。 (五)改善計畫辦理情形。 (六)受認可期間內訪視成績及建議改善事項。 (七)建置網頁並妥適公開山域嚮導資訊之規劃能力: 1.網站建置及山域嚮導檢定、複訓管理網頁情 形﹝包括資訊開放程度、取得性及多元性 等﹞。 2.各年度檢訓實施計畫、辦理內容、檢訓成果、 檢定與複訓程序等,於網頁揭露情形。 3.網頁建立、維護、更新及網上互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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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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