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公告 巫念涵 - 學務 | 2020-05-13 | 點閱數: 566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61824號函辦理。
二、 旨揭法令規定如下:
(一) 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後段規定略以:「調查小組成員於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二) 防治準則第23條第2款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三、 該案實務說明如下:
(一) 事件管轄學校應依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後段,於調查程序諭知疑似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應參與調查」,目的係保障被害人相關權益,並利執行後續輔導協助。
(二) 被害人可依防治準則第23條第2款規定「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事件管轄學校得予尊重,並應於調查報告中註記,以完備調查程序正義。
:::

會員登錄

隨機小語

偉大人物最明顯的標誌,就是他堅強的意志。

愛迪生

成語隨時背

ㄖㄤ ˋ ㄗㄠ ˇ ㄊㄨㄟ    ㄌㄧ ˊ
南朝梁 王泰讓棗,後漢 孔融推梨。用以稱讚兄弟之間友愛。與「兄友弟恭」義近。

相片捲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