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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雯佩 - 人事 | 2016-08-09 | 點閱數: 915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86003號函辦理(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爰公立中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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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小語

與朋友在一起,分擔的痛苦是減半的痛苦,分享的快樂是加倍的快樂。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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ㄌㄧㄣ ˊ ㄩㄢ    ㄒㄧㄢ ˋ ˊ
比喻只作空想,難收實效。(羨,希望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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