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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雯佩 - 人事 | 2025-02-25 | 點閱數: 97

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其
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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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酒駕作業程序說明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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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鹿 ㄌㄨ ˋ ㄨㄟ ˊ ㄇㄚ ˇ
明明是鹿卻說是馬。比喻公然歪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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