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50023649號函辦理。
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係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法」設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該 會為即時提供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第1 款、第2款及第6款規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保護服務或相 關協助,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建置「開放式轉介平臺」(網 址:https://www.avs.org.tw/ ),提供政府機關辦理轉 介,並由其住居地轄區分會進行開案評估,視評估結果提 供相關保護服務。
三、考量各級學校於學生發生重大傷亡或涉及刑事案件時,可 能接觸符合前揭規定之對象;另各教育相關業務單位於督 導或推動學校業務時,亦可能有轉介需求,爰請各校視實 際需要參考運用。